消费者保护规则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概述
已发表: 2020-11-01电子商务规则为电子商务实体规定了一个详尽的框架,以监督和防止其平台上部分卖家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误导性广告
电子商务实体现在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才能购买其平台上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电子商务主体不得操纵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
在颁布 2019 年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一年后,该立法废除了其已有三十多年历史的前身,政府现在已通知 2020 年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规则(电子商务规则)自 2020 年 7 月 23 日起生效。
《消费者保护法》加强了对消费者保护主义的监管方法,并加强了及时有效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法律框架,同时现代零售贸易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一个可访问的市场只需单击一个按钮,就不再受距离、位置、空间限制、营业时间、库存限制或物流挑战的束缚。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讨论了《消费者保护法》对电子商务部门的主要影响,在这篇后续文章中,我们从以下每个关键的角度评估和讨论了电子商务规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和权利电子商务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电子商务实体(市场和库存模型)、卖家和消费者。
适用性
《电子商务规则》对“电子商务实体”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意指/包括“拥有、经营或管理电子商务数字或电子设施或平台的任何人,但不包括提供商品的卖方或在市场电子商务实体上销售的服务”和电子商务规则适用于:
- 通过数字或电子网络购买或出售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数字产品;
- 所有电子商务模型,包括电子商务的市场和库存模型;
- 所有电子商务零售,包括多渠道单品牌零售商和单一或多种形式的单品牌零售商; 和/或
- 所有电子商务模式中的所有形式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立法意图包括所有形式的电子商务/零售模式/实体——B2C、B2B 和 B2B2C,无论是在印度境内还是境外注册(但向印度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都在电子商务规则的控制范围内非常清楚。
因此,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实体,无论是以库存模式还是以市场模式运营,包括从事提供服务或出租/租赁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属于《电子商务实体》定义的范围。电子商务规则,因此将受《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规则》规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
适用于电子商务实体和卖家的主要义务
电子商务实体
《电子商务规则》为电子商务实体规定了一个详尽的框架,以监督和防止其平台上部分卖家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误导性广告,并要求他们确保他们不参与任何价格操纵并有足够的纠正消费者投诉的内部机制。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规则》还规定,电子商务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并应为所有卖家保持公平竞争环境,不得有任何歧视。
相关地,在《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规则》发布之前,这些限制影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并为所有卖家保持公平竞争环境而不受任何歧视的义务仅适用于接受外商投资的电子商务实体。
随着《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规则》也引入了这些限制,政府现在已经为印度的所有电子商务实体(无论是否有外国投资)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准则,并解决了上述差异。
但是,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实体的《2019 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 (NDI 规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规则的要求之间仍存在一些差距.
例如,根据 NDI 规则,外商投资的电子商务实体必须在每年 9 月 30 日之前从法定审计师那里获得一份报告,确认上一财政年度符合 NDI 规则下的电子商务指南; 但这一要求并未在《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规则》中作出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电子商务实体应注意的电子商务规则的主要含义:
消费者明确和肯定的同意
有趣的是,电子商务实体现在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才能购买其平台上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并且这种同意不再能够自动记录,即使是以预先勾选的复选框的形式也是如此。
然而,这一要求的确切内容尚不清楚——消费者的哪些行为将构成“明确”和“肯定”的同意,电子商务规则尚未阐明。 通过点击包装协议给予的同意是否足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合规性? 是仅在消费者在网上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时才需要同意,还是每次消费者进行购买交易时都需要同意?
消费者通常只在在该市场开户时(而不是在每次购买时)接受市场的条款和条件(通常以点击包装协议的形式),并且这些条款和条件继续有效每次消费者在市场上进行购买时都适用。
我们认为,这一要求似乎更适用于允许消费者以“访客”身份在网站上购物和结账而无需任何注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行使此类选择权(通过在结账时点击支付按钮)自动使消费者同意此类购买的条款和条件,而实际上并未给消费者机会阅读并接受此类条款和条件。
鉴于这项新的法律要求需要消费者明确同意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我们认为,所有允许消费者以“客人”身份结账的电子商务实体现在都需要确保在消费者在购买时结账,向消费者提供此类购买的条款和条件,并有机会阅读并提供他/她对此类购买的明确同意。
价格操纵
电子商务主体不得通过操纵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获取不合理利润。 该义务背后的基本意图是确保为所有卖家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电子商务实体不会采用不公平的方法或欺骗性做法(例如大幅折扣、免费赠品、现金返还优惠和/或 EMI 选项) ) 影响有利于特定卖方的消费者的交易决定。
在过去,某些电子商务实体曾目睹涉嫌价格操纵的指控,涉及对某些最初以高于此类产品的 MRP 价格列出的产品提供大幅折扣。 事实上,全国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地区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过去也曾认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以高于 MRP 的价格发布商品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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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先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引入了对价格操纵的限制和确保所有卖家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仅针对那些拥有外国投资的电子商务实体。 随着电子商务规则中包含这些限制,该国的所有电子商务实体(无论是否有外国投资)现在都需要确保所有卖家以透明的方式竞争,没有任何偏袒或偏见。
消费者歧视和向卖家披露优惠待遇
电子商务实体现在必须确保“同一类别”的消费者之间不存在歧视或在消费者之间进行任何分类,这(直接或间接)影响消费者的权利。
另外,现在电子商务实体还必须在其平台上披露管理其与卖家关系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描述市场向任何特定卖家提供的任何差别待遇或关于任何“同一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
这一要求显然是上述总体限制的延伸,即限制影响在市场上上市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以及为所有卖家维持公平竞争环境的义务在“同一类别”中。
相应地,《电子商务规则》没有明确、检验或衡量什么是消费者“同一类别”或卖家“同一类别”,或者电子商务实体应如何将其消费者/卖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因此,将消费者分类为不同类别或将卖家分类为不同类别的自由裁量权似乎属于电子商务实体,并且(在实践中)可能受销售/购买量、关联期限和销售类型等参数驱动。产品/服务),但必须确保对属于“特定类别”的所有消费者或销售商(视情况而定)提供相同的待遇,但须遵守附加条款。
取消费用
即使消费者想要取消已确认的订单,也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取消费用,除非电子商务实体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所下的订单也需承担类似费用。
及时退款
所有退款请求都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每个电子商务实体都有不同的退款政策,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收到退款。 电子商务规则没有规定处理退款支付的外部时间限制,而是在合理性测试的总体范围内提供了灵活性。
同样,构成“合理时间段”的时间不仅因电子商务实体而异,而且因消费者而异,并受诸如支付方式、处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银行和回报的时间段。
申诉补救官
现在,电子商务实体必须任命一名申诉专员来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并且要求在在线平台上显示该申诉专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职务等详细信息。 此外,该官员需要在收到投诉后 48 小时内确认消费者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投诉。
此前,电子商务实体在消费者投诉的响应时间方面都有自己的政策。 但是,这将提供要遵循的最低标准。 鉴于消费者的人口和数量,该官员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承认投诉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即使前者得到遵守,一个月内处理投诉肯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节点联系人
除了申诉申诉官之外,电子商务实体现在还需要任命一名节点联系人或一名候补高级指定工作人员(居住在印度),以确保遵守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的规定。商业规则。 一些电子商务实体已经建立了内部法律和合规部门,其职责是确保不存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合规问题。
然而,由于要求确定和指定一名高级官员来监督和确保遵守消费者保护法,有关这些指定官员的个人责任和保护免受金钱风险/诉讼风险的问题现在将变得更加重要,而这些雇员是与电子商务市场谈判他们的雇佣合同/参与。
投诉令牌
电子商务实体必须为每个消费者投诉分配并提供一个票号,以跟踪他/她的投诉状态。 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一些电子商务实体普遍采用的良好做法,但现在已成为所有电子商务实体的强制性要求。
卖家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列出其商品或服务的卖家也承担了许多义务。 这些义务的概述如下:
书面合同
《电子商务规则》规定,卖方在电子商务主体平台上从事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必须与电子商务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实体过去常常与卖家签订标准合同(在其平台上加入该卖家之前),此类合同通常采用点击包装协议的形式,其中规定了条款和条件管理此类卖方在电子商务实体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销售。
现在,随着电子商务规则的引入以及确保卖方与电子商务实体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双方都必须重新审视这些标准入职合同的条款,以确保严格的合同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及适当的责任限制制度。 鉴于有义务向卖方披露任何优惠待遇的细节,从披露的角度来看,与入职合同标准条款的偏差将如何发挥作用将会很有趣。
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每个卖家都需要确保 (a) 它不会冒充消费者并发布关于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评论或歪曲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任何特征; (b) 如果所涉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缺陷或虚假,或者不符合广告宣传的特征或承诺的交付时间表,它不会拒绝收回商品或拒绝退还销售对价; (c) 不会以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特性不相符的方式宣传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d) 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使用的图像/描述与此类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特征一致。
虽然这些措施肯定会对卖家起到威慑作用,但从实施的角度来看,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也有责任确保遵守电子商务规则,这对市场来说肯定会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成本高昂的任务,这反过来又会导致市场对合同赔偿安排的依赖增加。
申诉补救官
任命申诉专员的义务也扩大到了卖家。 我们看到电子商务实体已经从卖家那里得到充分的陈述(在入职时),以确保遵守电子商务规则下的义务。
披露
为了淘汰不法卖家,《电子商务规则》规定卖家必须向市场披露某些规定的信息,这些信息需要在市场平台上展示。
此信息包括卖方的法定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客户服务号码、适用的 GSTIN、PAN、MRP 拆分、邮资和手续费、运输费、适用税费、商品的原产国和到期日期、条款换货、退货和退款、退货运费以及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相关保证或保证。
结论
电子商务规则确实似乎与《消费者保护法》下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同步,鉴于最近对行动自由的限制,电子商务规则的通知时间(即使延迟)是有帮助的消费者和随之而来的对电子商务的依赖增加——这要归功于肆虐的 Covid-19 大流行。
在大流行之后,电子商务一直是所有消费者的福音(不仅要满足日常需求/必需品,还要满足其他重要要求,例如保险、采购必要的家具物品和 IT 硬件以确保在家中不受阻碍地工作)。 然而,这种祝福并非纯正,因为日常的在线诈骗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让消费者害怕将自己暴露给不道德的卖家和服务提供商。
为了应对这种威胁,电子商务规则在透明度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为通向平衡的市场铺平了道路,在该市场中,消费者消息灵通,并有强大的制衡机制来遏制欺骗性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与此相关的是,印度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一直在见证前所未有的增长,需要一个适当的监管制度来带来强有力的补救机制并简化现有框架。
毫无疑问,一系列规则是朝着电子商务市场空间中平台中立性、透明度、严厉处罚以及市场电子商务实体和平台卖家义务之间微妙平衡的正确方向迈出的经过校准的一步。 然而,这些电子商务规则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如何,从而对不道德的卖家和服务提供商产生威慑,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我们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拭目以待。
本文由 Khaitan & Co 的 Sarthak Sarin(合伙人)和 Govinda Toshniwal(高级合伙人)合着
本文内容不一定反映 Khaitan & Co 的观点/立场,仅代表作者的观点/立场。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跟进,请通过 [电子邮件保护] 联系 Sarthak Sar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