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参与者对反竞争协议和大量折扣的分析

已发表: 2020-04-25

Jio 的举动可能导致其竞争对手在整个行业范围内蒙受损失

印度经济发展的当前轨迹需要竞争法

CCI 应采用必要设施原则来强制兼容性

2017 年,Reliance 旗下的 Jio 以最低的价格向这个拥有 13 亿人口的国家赠送了免费语音通话和高速互联网。 因此,它在消费者基础上产生了巨大转变,使其成为印度最大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如今拥有超过 3.5 亿用户。

自然,这一革命性的举措引起了 Bharti Airtel 等主要电信运营商的抱怨,理由是“掠夺性定价”和“滥用支配地位”等担忧。

印度竞争委员会 (CCI) 认为,Reliance Jio 在印度的市场份额不到 7%,并不享有主导地位。 此外,CCI 表示,通过有吸引力的计划来激励客户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确立其身份,不能被视为违反了第 4(2)(a)(ii) 和 4(2)(e) 条。 2002 年竞争法,因此驳回了 Airtel 的投诉。

Jio的举动可能导致其竞争对手在全行业遭受损失,但消费者对新进入者和开放的竞争表示欢迎,这进一步使其他人难以形成竞争基础。

2002 年竞争法下的禁令

印度当前的经济发展轨迹需要一项竞争法,该法的重点是提高效率并允许公司自由创新、制定战略和获取利润。 同时,随着经济增长和新市场结构的出现,不断检查任何形式的剥削也很重要。

意识到这一点,2002 年的《竞争法》将诸如“掠夺性定价”之类的反竞争行为取缔 - 以减少或消除竞争为目的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低水平定价的做法 - 将其视为滥用支配地位,因此被禁止该法案第 4 条和“反竞争协议”导致或可能导致对竞争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AAEC)。

该法案第 3(1) 条规定了对以下行为签订协议的一般性禁止,并且 CCI 已被授权指示任何企业或个人修改、终止和不再签订反竞争协议并强加罚款,可以是过去三年平均营业额的 10%。

2002 年《竞争法》第 4(2)(a) 条规定:

如果企业:

(a) 直接或间接施加不公平或歧视性——

(i) 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条件;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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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或销售价格(包括掠夺性价格)。

2002 年《竞争法》第 4 (2) (c) 节明确禁止本节中简要提及的拒绝市场准入,如果结合阅读,则明确禁止。

独家协议和大折扣

OYO-Make My Trip

在一个没有明确标准来确定什么价格过高或公平或什么协议是预防性而不是限制性的市场中,采用这种做法可能是制造商可以使用的,以期以一种精明的方式联系更广泛的旁观者群体方法。

然而,正如在 OYO 和 Make My Trip 案例中所观察到的那样,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尤其是线下参与者的剥夺的担忧不断浮出水面。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CCI 下令对在线旅游预订公司 Make My Trip (MMT) 和酒店供应商 OYO​​ 进行调查,原因是印度酒店和饭店协会联合会 (FHRAI) 的成员投诉称优惠待遇、大幅折扣,并被这些公司作弊。

OYO 和 MMT 都允许客人通过他们的移动应用程序预订酒店,同时向酒店收取客房收入费用,但 OYO 还对其品牌进行特许经营,并在其网络上的酒店提供标准化设施。

首先,据称 MMT 和 OYO 签订了机密商业协议,其中 MMT 同意在其平台上给予 OYO 优惠、独家待遇,​​进一步导致 Treebo 和 Fab Hotels 被拒绝进入市场。

其次,FHRAI 声称 OYO 和 MMT 通过提供大幅折扣和向酒店收取过高费用来损害竞争。 此外,FHRAI 表示,OYO 在印度小市场的价格比行业平均价格低约 30%,这有助于以较小的独立酒店为代价吸引更多客户,这些酒店随后被迫加入 OYO 的网络或失去潜在收入。

过去的司法方法

在 Mohit Manglani 诉 Flipkart India Pvt 案中,CCI 也出现了类似的独家协议问题。 有限公司 & Ors. 关于出售 Chetan Bhagat 撰写的名为《半个女朋友》的书,该书仅在 Flipkart 发售。 据称,这种安排正在摧毁实体市场的参与者,控制创造和供应,从而扭曲商业中心的合理竞争。

然而,此类指控被 CCI 驳回,认为制造商和电子网关之间的选择性计划不会造成任何进入障碍,因为通过在线门户销售的产品面临竞争限制。 因此,CCI 认为:

  • 手机、平板、书本、相机等,不得强加商业模式或优势。
  • 缺乏具体证据表明,任何现有参与者都受到了排他性协议的不利影响。

但在 Flipkart 案中,CCI 表面上拒绝了这一说法,因为没有一个参与者在零售市场上享有主导地位,为了证明掠夺性定价,必须证明企业在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 支配地位的确定与 CCI 拒绝将电子市场指定为商品/服务的不同空间有关。

此外,在 Snapdeal 诉 Kaff Appliances 案中,Snapdeal 对一家限制其经销商与电子零售商交易的制造商提起诉讼。 Snapdeal 指控 Kaff Appliances 全面禁止为从未经授权的卖家处在线购买的产品提供售后保修。 在这种情况下,CCI 认为:

  • Kaff Appliances 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政策,涉及胁迫
  • 该禁令缺乏合理的理由,导致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违反了该法第 3(4)(d) 条。

这一决定表明了 CCI 在与在线销售和分销相关的限制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方法范式转变,也凸显了 CCI 采取的大胆立场。

前进之路

鉴于 CCI 在 Snapdeal 案中采取的大胆和值得称赞的立场,CCI 很可能反映了在确定 OYO 和 Make My Trip 涉嫌反竞争行为时的大胆心态。 在此过程中,CCI 将继续努力公正处理 2002 年《竞争法》的三个重点,即:

  • 鼓励竞争,
  • 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
  • 确保市场贸易自由。

印度的竞争法可以说创造了足够的空间,让新颖的创意机构进入市场,为客户和机构提供更多的选择。 它旨在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实体公司和经销商之间的平等。

然而,建议 CCI 在分析主导地位和滥用地位时,应考虑电子商务行业的独特特征,例如快速的技术进步、不断增加的回报、网络效应、从用户那里收集的数据。

CCI 还应采用必要设施原则来强制主导参与者与其他市场运营商之间的兼容性。 也可以说,是时候检讨和修改竞争制度,以跟上瞬息万变的新经济的步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