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參與者對反競爭協議和大量折扣的分析
已發表: 2020-04-25Jio 的舉動可能導致其競爭對手在整個行業範圍內蒙受損失
印度經濟發展的當前軌跡需要競爭法
CCI 應採用必要設施原則來強制兼容性
2017 年,Reliance 旗下的 Jio 以最低的價格向這個擁有 13 億人口的國家贈送了免費語音通話和高速互聯網。 因此,它在消費者基礎上產生了巨大轉變,使其成為印度最大的移動網絡運營商,如今擁有超過 3.5 億用戶。
自然,這一革命性的舉措引起了 Bharti Airtel 等主要電信運營商的抱怨,理由是“掠奪性定價”和“濫用支配地位”等擔憂。
印度競爭委員會 (CCI) 認為,Reliance Jio 在印度的市場份額不到 7%,並不享有主導地位。 此外,CCI 表示,通過有吸引力的計劃來激勵客戶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確立其身份,不能被視為違反了第 4(2)(a)(ii) 和 4(2)(e) 條。 2002 年競爭法,因此駁回了 Airtel 的投訴。
Jio的舉動可能導致其競爭對手在全行業遭受損失,但消費者對新進入者和開放的競爭表示歡迎,這進一步使其他人難以形成競爭基礎。
2002 年競爭法下的禁令
印度當前的經濟發展軌跡需要一項競爭法,該法的重點是提高效率並允許公司自由創新、制定戰略和獲取利潤。 同時,隨著經濟增長和新市場結構的出現,不斷檢查任何形式的剝削也很重要。
意識到這一點,2002 年的《競爭法》將諸如“掠奪性定價”之類的反競爭行為取締 - 以減少或消除競爭為目的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低水平定價的做法 - 將其視為濫用支配地位,因此被禁止該法案第 4 條和“反競爭協議”導致或可能導致對競爭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 (AAEC)。
該法案第 3(1) 條規定了對以下行為簽訂協議的一般性禁令,並且 CCI 已被授權指示任何企業或個人修改、終止和不再簽訂反競爭協議並強加罰款,可以是過去三年平均營業額的 10%。
2002 年《競爭法》第 4(2)(a) 條規定:
如果企業:
(a) 直接或間接施加不公平或歧視性——
(i) 購買或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條件; 或者
為你推薦:
(ii) 商品或服務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包括掠奪性價格)。
2002 年《競爭法》第 4 (2) (c) 節明確禁止本節中簡要提及的拒絕市場准入,如果結合閱讀,則明確禁止。
獨家協議和大折扣
OYO-Make My Trip
在一個沒有明確標準來確定什麼價格過高或公平,或者什麼協議是預防性而非限制性的市場中,採用這種做法可能是製造商可以使用的,以期以一種精明的方式聯繫更廣泛的旁觀者群體方法。
然而,正如在 OYO 和 Make My Trip 案例中所觀察到的那樣,對其他市場參與者,尤其是線下參與者的剝奪的擔憂不斷浮出水面。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CCI 下令對在線旅遊預訂公司 Make My Trip (MMT) 和酒店供應商 OYO 進行調查,原因是印度酒店和飯店協會聯合會 (FHRAI) 的成員投訴稱優惠待遇、大幅折扣,並被這些公司作弊。
OYO 和 MMT 都允許客人通過他們的移動應用程序預訂酒店,同時向酒店收取客房收入費用,但 OYO 還對其品牌進行特許經營,並在其網絡上的酒店提供標準化設施。
首先,據稱 MMT 和 OYO 簽訂了機密商業協議,其中 MMT 同意在其平台上給予 OYO 優惠、獨家待遇,進一步導致 Treebo 和 Fab Hotels 被拒絕進入市場。
其次,FHRAI 聲稱 OYO 和 MMT 通過提供大幅折扣和向酒店收取過高費用來損害競爭。 此外,FHRAI 表示,OYO 在印度小型市場的價格比行業平均價格低約 30%,這有助於它以較小的獨立酒店為代價吸引更多客戶,這些酒店隨後被迫加入 OYO 的網絡或失去潛在收入。
過去的司法方法
在 Mohit Manglani 訴 Flipkart India Pvt 案中,CCI 也出現了類似的獨家協議問題。 有限公司 & Ors. 關於出售 Chetan Bhagat 撰寫的名為《半個女朋友》的書,該書僅在 Flipkart 發售。 據稱,這種安排正在摧毀實體市場的參與者,控制創造和供應,從而扭曲商業中心的合理競爭。
然而,此類指控被 CCI 駁回,CCI 認為製造商和電子網關之間的選擇性計劃不會造成任何進入障礙,因為通過在線門戶銷售的產品面臨競爭限制。 因此,CCI 認為:
- 手機、平板、書本、相機等,不得強加商業模式或優勢。
- 缺乏具體證據表明,任何現有參與者都受到了排他性協議的不利影響。
但在 Flipkart 案中,CCI 表面上拒絕了這一說法,因為沒有一個參與者在零售市場上享有主導地位,為了證明掠奪性定價,必須證明該企業在市場上具有主導地位。 支配地位的確定與 CCI 拒絕將電子市場指定為商品/服務的不同空間有關。
此外,在 Snapdeal 訴 Kaff Appliances 案中,Snapdeal 對一家限制其經銷商與電子零售商交易的製造商提起訴訟。 Snapdeal 指控 Kaff Appliances 全面禁止為從未經授權的賣家處在線購買的產品提供售後保修。 在這種情況下,CCI 認為:
- Kaff Appliances 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單邊政策,涉及脅迫
- 該禁令缺乏合理的理由,導致完全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從而違反了該法第 3(4)(d) 條。
這一決定表明了 CCI 在與在線銷售和分銷相關的限制政策方面所採取的方法範式轉變,也凸顯了 CCI 採取的大膽立場。
前進之路
鑑於 CCI 在 Snapdeal 案中採取的大膽和值得稱讚的立場,CCI 很可能反映了在確定 OYO 和 Make My Trip 涉嫌反競爭行為時的大膽心態。 在此過程中,CCI 將繼續努力公正處理 2002 年《競爭法》的三個重點,即:
- 鼓勵競爭,
- 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
- 確保市場貿易自由。
印度的競爭法可以說創造了足夠的空間,讓新穎的創意機構進入市場,為客戶和機構提供更多的選擇。 它旨在促進電子商務企業與傳統實體公司和經銷商之間的平等。
但是,建議 CCI 在分析主導地位和濫用地位時,應考慮電子商務行業的獨特特徵,例如快速的技術進步、增加的回報、網絡效應、從用戶那裡收集的數據。
CCI 還應採用必要設施原則來強制主導參與者與其他市場運營商之間的兼容性。 也可以說,是時候檢討和修改競爭制度,以跟上瞬息萬變的新經濟的步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