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用禁令表明需要先進的網絡安全制度
已發表: 2020-09-06應用程序禁令不僅會產生法律後果,而且還表明印度網絡安全基礎設施根深蒂固的監管無能
中國公司已向印度領先的初創公司和獨角獸投資超過 40 億美元
這些應用程序中的大多數已經在印度使用了多年,有什麼變化? 為什麼沒有對上述應用採取早期行動,為什麼現在全面禁止
對中國應用程序的反復攻擊是對實際控制線小規模衝突的反響。 禁止源自中國的應用程序,而不將其稱為中國應用程序,是印度為向中國威權政權發出明確信息而實施的一種間接經濟制裁,在邊境進行激進擴張是零容忍和零潛力的。
應用程序禁令不僅會產生法律後果,而且還表明印度網絡安全基礎設施根深蒂固的監管無能表明我們被迫依賴多個緊急封鎖令並承擔隨之而來的經濟和地緣政治影響。
土地法
在深入研究多次禁止中國應用程序帶來的挑戰之前,了解應用程序或網站在印度是如何被禁止的至關重要。 最高法院在 Shreya Singhal 判決 (2015) 中強調存在足夠的程序保障,然後維持第 69A 條 IT 法案的有效性以及授權中央政府限制公眾訪問這些應用程序的阻止程序
“印度的主權和完整利益、印度國防、國家安全、與外國的友好關係和公共秩序。”
政府根據 2009 年信息技術規則第 16 條(阻止公眾訪問信息的程序和保障措施)有權對收到的任何投訴和所採取的行動嚴格保密。 因此,政府決定嚴格保密。 雖然仍然可以看出針對中間人的敏感證據是保密的,但對最終命令本身保密有其自身的憲法含義。
有趣的是,這方面的“行政命令”尚未公開,導致公民無法以侵犯言論自由、職業和生計等基本權利為由向憲法法院提出質疑。應用禁令。 最高法院非常清楚,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禁止憲法法院的令狀管轄權。 因此,封鎖令引起了某些嚴重的憲法問題。
國家安全
中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要求組織和公民“支持、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 這種義務引發了對中國公司被迫與中國當局分享個人和戰略性印度數據的嚴重擔憂。 這是該行動的可預見的法律理由,但存在不透明性,因為任何與此有關的證據都已根據阻止程序的規則 I6 保密。
2000 年《信息技術法》第 69A 條授權中央政府出於“印度主權和完整、印度國防、國家安全、與外國的友好關係和公共秩序的利益”限制公眾訪問這些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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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安全是一個合理的擔憂,但最令人擔憂的是隨後進程的不透明性及其開創的先例。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該措施的執行方式。 如果上述受到質疑的應用程序構成合法的國家安全問題,那麼政府本可以發布命令,命令所有處理具有戰略重要性的關鍵數據的政府官員不要使用上述應用程序,而不是在全國范圍內禁止使用,這導致嚴重的社會和經濟後果。
其次,這些應用程序中的大多數已經在印度使用了多年,有什麼變化? 為什麼沒有對上述應用採取早期行動,為什麼現在全面禁止? 考慮到這些應用程序提供不同的服務,因此它們收集的個人數據的性質也各不相同,這關係到它們對印度主權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嚴重程度。 因此,以單一原因禁止所有應用程序的單一命令嚴重誹謗了受質疑命令的合法性。
前進之路
中國公司已向印度領先的初創企業和獨角獸公司投資超過 40 億美元。 阿里巴巴集團、騰訊等投資者對印度企業進行了大量投資。 除了這項投資之外,中國手機製造商滿足了印度近 60% 的智能手機需求,並且是生態系統中的領先銷售商。
還需要記住,印度對咄咄逼人的中國的反應是在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做出的,許多公民依靠這些應用程序謀生。 隨著國內生產總值的減少和全球健康危機,我們最不想做的就是通過關閉我們的經濟來樹立錯誤的榜樣。
這項禁令為未來監管數據流打開了一個潘多拉魔盒,是對持續危機的短期解決方案。 大量援引國家安全理由對我們現有網絡安全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提出了多個問題。 志同道合的國家之間需要更強大的數據保護框架、安全的數字基礎設施和更深入的合作,以應對來自跨境日益增長的威脅。
這也必須成為賦能創業生態系統的機會,以確保滿足公民的需求並減少對中國應用程序的依賴。 當下的需要是提高技術能力並提供替代方案,以填補一系列應用禁令造成的空白。
在這個時刻,制定一項數據保護法至關重要,根據該法,應用程序的隱私政策事先由獨立的數據保護機構審查,並避免因批量禁令而造成的如此嚴重的經濟影響。 我們必須更新我們的網絡安全政策,並在“透明度”、“問責制”和最重要的“充分性標準”的基礎上建立尊重隱私的製度。
[本文由對話的 Kazim Rizvi 和 Pranav Bhaskar Tiwari 共同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