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仲裁。 組織中替代性爭議解決的 6 個重要好處
已發表: 2022-10-24僱員仲裁是公司解決僱員與雇主之間糾紛的方式之一。 在仲裁過程中,雙方避免了昂貴、冗長的訴訟。 仲裁具有成本效益,速度快,並提供即時結果。 閱讀這篇文章,了解更多關於這種可供任何公司使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的好處。
員工仲裁——目錄:
- 什麼是員工仲裁?
-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
- 仲裁法庭
- 協同效應
- 向仲裁法院提起的訴訟
- 概括
什麼是員工仲裁?
衝突是每個組織運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大多數僱用員工的企業家遲早必須處理與前任或現任員工的投訴或指控有關的問題。 工作中的衝突具有經濟和社會兩個方面。
經濟層面與財務索賠或員工復職的必要性有關,而社會層面則指員工的物質和家庭情況。 因此,快速結束衝突的時間和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起著最重要的作用。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
要了解衝突解決中的員工仲裁,應該提到調解和談判屬於最流行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
調解是自願和保密的過程,在中立人(即調解人)的參與下解決衝突。 調解的目的不是確定誰是對的,而是提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即基於自願原則。
調解過程的本質是在客觀調解人的參與下,由僱員和雇主獨立達成一致意見(通常以和解的形式)的嘗試,調解人領導和協調對話並提供表達空間雙方的。
談判的目的是作為妥協的結果達成和解協議。 談判必須本著誠意並按照良好的習慣進行。 如果在達成協議方面出現明顯的困難,值得使用不同的友好解決爭端的方法,例如仲裁。
仲裁法庭
仲裁有時被稱為調解法院,是一種解決衝突的方法,介於替代解決技術和法院爭議之間。
仲裁與友好解決爭端的區別在於仲裁員的存在,他解決了衝突,而他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調解或談判的情況下,各方努力達成協議並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在實踐中,我們有兩種類型的仲裁:臨時(根據需要指定)和機構,即常設仲裁法院。
- Ad hoc – 當事人建立並管理行為規則,規則是自願確定的,沒有規定,有可能在工作場所組織仲裁法庭。
- 機構- 常設仲裁法院,基於規則和法規、推薦的仲裁員名單和穩定的程序。
仲裁的好處
與法律訴訟相比,仲裁是一種更快、更便宜且壓力更小的解決爭端的技術。 仲裁最重要的優勢包括:
- 選擇自由——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繼續取決於當事人的善意
- 保密——在此過程中,雙方均受保密約束
- 速度——即使在第一次會議期間也有可能達成一致
- 缺乏正式和嚴格的程序——這是法庭案件的範疇,當事人必須遵守規則並服從法官
- 控制- 爭議的參與者可以完全訪問文檔,並且可以控制課程
- 降低成本——通常低於法庭費用
考慮到仲裁中的法律規定並沒有產生穩定的規定,其結果是解決爭議,這是在作出裁決的正義感和公正性的情況下進行的。
向仲裁法院提起的訴訟
時間控制技術允許所有不必要的活動自動化。 所有團隊成員都可以被告知任務,而無需直接干預他們的工作日程。 此外,對任務的集體控制增加了完成項目的動力並消除了潛在的缺陷,同時工作效率保持在較高水平。
如果衝突雙方就仲裁法院的決議作出集體決定,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仲裁協議,稱為仲裁條款。 當事人應就法官的組成達成一致。 如果穩定的任意法院不能按照具體程序行事。
最有利的是僱員和雇主選擇一名仲裁員,第三名公正主席由雙方共同選定的情況。 它將確保所作出判斷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員工仲裁的本質是雙方決定如何完成仲裁程序。 在基於規定的程序的情況下,沒有什麼可以改變程序並根據您的需要進行調整。
當事人決定取證的順序、陳述的順序和期限。 仲裁員和當事人之間明顯缺乏等級制度,就像普通法院的情況一樣。 仲裁庭在程序完成後根據預先確定的規則通過判決。
必鬚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可以較早地確定,必須僅根據協議和公平原則通過該判決。 仲裁法院的判決應經任何一方請求經州法院批准方能完全生效。 判決一經承認,就與普通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對各方當事人和其他法院具有完全約束力。
概括
解決爭端的替代方法已為人所知並使用了很長時間,它們有著悠久的傳統。 幾個世紀以來,仲裁一直存在於法律秩序中。 這個過程有不同的形式,但有些人認為開始出現的時間甚至比羅馬法律秩序還要早。 解決衝突的友好方法是急切地選擇就員工事務達成協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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