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您需要了解的有關印度數字稅的所有信息

已發表: 2020-05-16

在線廣告的均等化徵稅已擴大到幾乎所有在印度進行的在線商務活動

印度引入了“重要經濟存在”(SEP)的概念

修正案給印度帶來了一波積極影響

在印度沒有實體存在但擁有數字存在的公司早先被排除在稅收框架之外,現在通過數字稅收被納入當地稅法的範圍。 隨著大流行中人們工作和購買模式的變化,印度的目標是從在印度獲得高收入的成熟和新興數字平台中獲得應有的份額。


Covid-19 疫情迫使企業從傳統工作模式轉變為數字工作模式。 隨著商業模式因大規模數字化而不斷發展,從監管和稅收的角度來看,複雜性只會被放大。 技術的出現和使用使企業能夠以最少的實體存在來照常營業。

不出所料,印度擁有世界第二大在線用戶,擁有超過 5.6 億互聯網用戶,因此,從其稅收基礎來看,數字業務不容忽視。 然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一樣,印度稅法適用於實體店等傳統商業模式,因此迫切需要徹底改革。

最近的修訂

確保以數字方式創造的價值得到適當徵稅; 最近在印度稅法中引入了兩項重大修正案——

自 2016 年以來一直針對外國數字公司徵收的“均等稅”,對在線廣告服務的總收入徵收 6% 的應繳稅款,該稅超過盧比。 2017-2018 財年為 55 億盧比。 新修正案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實質上將均等稅從在線廣告擴大到幾乎所有在印度沒有應稅業務的企業在印度開展的在線商務活動,其收入適用 2%。

具體來說,它是針對電子商務運營商​​應收對價徵收的,用於向印度居民、非居民在特定情況下(例如通過出售從印度居民處收集的數據)提供或服務或促進提供或服務,以及通過位於印度的 IP 地址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

除均等稅外,印度還為企業所得稅引入了“重要經濟存在”(SEP)的概念,該概念擴大到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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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針對居住在印度的客戶或通過位於印度的互聯網協議 (IP) 地址訪問廣告的廣告。
  • 出售從居住在印度的人或使用位於印度的 IP 地址的人收集的數據。
  • 使用從居住在印度的人或使用位於印度的 IP 地址的人收集的數據銷售商品/服務。

重要的經濟存在測試加上均衡徵稅代表了對數字商業模式徵稅的更協調的努力之一。 該戰略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2015 年 BEPS 行動 1 報告一致,旨在將 Facebook、亞馬遜、谷歌、Netflix 等數字巨頭納入地方稅收範圍。

對印度的影響

這些修正案給印度帶來了一波積極的影響。 在印度沒有實體存在但擁有數字存在的公司,以前遠離稅收框架,現在已被納入當地稅法的範圍。 一開始,在印度沒有實體存在但從印度觀眾那裡獲得收入的公司將不再能夠通過將辦公室搬到避稅天堂來逃稅。

此外,數字稅收為國內和國際公司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否則這些公司將獲得相對於中小型企業和初創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優勢。 此外,到 2026 年,電子商務市場預計將增長到 2000 億美元,而在這塊蛋糕中佔有相當大的份額將大大增加印度政府的收入。

另一方面,徵收數字稅可能會使與國家的貿易關係緊張,尤其是美國,美國是谷歌、Netflix、亞馬遜等大多數數字巨頭的大本營。 這種稅收框架可能會對初創公司在其初步增長和擴張階段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更高的稅收可能會阻礙進步,公司很可能會將部分稅收轉嫁給最終用戶和/或賣家。

其他國家在做什麼?

目前,沒有針對數字商業模式徵稅的國際協議。 但外國司法管轄區已採取單邊措施來解決數字稅收問題。 法國最近批准了對谷歌、蘋果、Facebook 和亞馬遜等全球科技巨頭產生的收入徵收 3% 的數字稅(DST),根據《數字服務稅法》,在其境內被稱為 GAFA 稅。

同樣,意大利還對從數字服務中獲得收入的科技公司徵收 3% 的 DST,並規定僅來自意大利的最低收入門檻為 5,500,000 歐元。 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和烏干達也紛紛效仿,對科技巨頭徵收數字稅。

結論

在世界經濟都在努力爭取收入之際引入數字稅收修正案,隨後工作模式從傳統的實體形式急劇轉變為遠程工作方式,這一舉措似乎是正確的一步方向,以利用人們不斷變化的工作和購買模式,並最終在 COVID-19 爆發期間增加收入。

根據電子和信息技術部與麥肯錫合作的一份報告,到 2025 年,印度經濟可以從數字產業中產生超過 1 萬億美元的收入。在這波數字熱潮中,印度正在跟上全球擴張的步伐。通過對科技巨頭的適當徵稅來實現數字經濟。

然而,為了充分利用這種情況,印度需要與經合組織等國際論壇合作,解除圍繞其數字稅收的一些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