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阻止第 68 條成為新的“天使稅”
已發表: 2019-02-20新通知鼓舞了印度企業家對可怕的“天使稅”的熱情——第 56(2)(viib) 條
第 68 條早於第 56(2)(viib) 條,並且存在於法規書籍中以更深入地研究欺詐性交易
對於根據第 68 條處理通知的初創公司——不要成為 AO 和你的投資者之間的中間人
Suresh Prabhu 最近發布的 DPIIT 通告和推特風暴令印度企業家對可怕的“天使稅”——1961 年《所得稅法》第 56(2)(viib) 條的精神振奮起來。2012 年由 UPA 政府插入,該法規旨在防止通過私人有限公司將不明資金作為高股份溢價洗錢,但開始被誤用於從印度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的初創公司。
關於這一嚴厲措施的文章很多——關於它如何歧視印度投資者,世界上沒有其他國家如何以這種方式攻擊分享溢價,因為它是圍繞估值的數學結果。
但在此期間,第 68 條下的更大危險已經抬頭(鏈接)。 這沒有像第 56(2)(viib) 條那樣受到廣泛的宣傳,但這是兩個條文中更有害的一條。 最近發生的 TravelKhana 和 BabyGoGo 案例,他們的銀行賬戶因第 68 條而被清空,這讓整個印度創業生態系統不寒而栗。
第 68 條早於第 56(2)(viib) 條,並且存在於法規書籍中以更深入地研究欺詐性交易。 與 56(2)(viib) 不同,它不關心估值或溢價,而是尋求建立每個投資者的三個方面:
- 身份
- 信譽度
- 交易的真實性
但是,由於各種司法聲明,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對私營公司的嚴格程度要高於上市公司。 引入第 56(2)(viib) 條的 2012 年預算備忘錄也強調了這一點:
法院作出了區分並強調,在私人配售股票的情況下,法律制度應不同於公司向公眾尋求股本時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在同一份備忘錄中進一步闡述了支持這一點的原則:
“就緊密控股的公司而言,投資是由知名人士進行的。 因此,除了確定債權人身份和信用以及交易真實性的一般責任外,此類公司還需要承擔更高的責任”
在當今時代,由於初創公司從各種 HNI、家族辦公室等將此類交易視為商業交易並進行一臂之遙。
有鑑於此,CBDT 發布了關於第 68 節的標準操作程序說明,闡明了圍繞該節的司法聲明以及在調查時指導評估人員 (AO) 的原則。 從這個 SOP 中可以明顯看出,需要以下文件來證明上述 3 個標準:
- 投資者所得稅申報表副本
- 銀行對賬單的副本,以表明交易是從所述賬戶進行的
- 投資者的財務報表(如適用)——證明他們有財務能力進行此類投資
那麼,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第 68 條會成為新的天使稅嗎?
第 68 條與第 56(2)(viib) 條不同,因為它不質疑估值或“高”股本溢價等抽象事物,而是著眼於資金來源以確定其是否真實。 在沒有對私人公司的投資者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的情況下,按照 SEBI 註冊的風險投資基金,本節不會從法規中刪除。
看看第 68 條的判例法也證明了這一點,因為與第 56(2)(viib) 條不同,許多案件都被裁定有利於稅務部門。 在諸如針對“合格投資者”之類的規定之前,一種確定投資者真實詳細信息的方法,以確保此類投資不會成為洗錢下落不明資金的渠道,創業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保護自己。
為你推薦:
從真實可靠的來源尋求資金:
2012 年預算備忘錄列出了私營公司在接受投資者的任何資金之前所需的驗證程度
“這種額外的責任,需要由這些公司承擔,以證明這些股東或支付發行股票的人手中的資金來源,然後才能將這筆款項視為真正的信用”
確保資金來自真正的投資者而不是那些聲譽不佳的投資者勢在必行,因為這樣做的後果是可怕的。
獲得投資者承諾,如果收到第 68 條規定的通知,他們將直接向稅務機關提供所需的任何細節
在有關擬議投資的最終文件(股東協議或股份認購協議)中,確保其投資屬於第 68 條範圍的每個投資者承諾在收到第 68 條的審查通知時提供稅務部門要求的任何信息由公司。
不要成為 AO 和您的投資者之間的中間人; 要求 AO 根據 1961 年《所得稅法》第 133(6) 條直接向投資者尋求此信息。
這是根據第 68 條處理通知時最重要的一點
不要成為 AO 和您的投資者之間的中間人
AO 為確定交易的信譽和真實性而尋求的文件包括投資者不願分享的敏感文件,如所得稅申報表、財務報表、銀行對賬單等。
如果您收到通知,請提交以下文件作為證據:
- 投資者PAN
- 投資者出具的股票複印件及股票申請表。 股票申請表現在必須註明投資者的銀行詳細信息
- 投資者的聯繫信息,例如電話號碼、地址和電子郵件 ID。 這些是任何最終協議中的標準字段
除此之外,清楚地以書面形式陳述以下內容(與您的律師或會計師協商,因為這只是指示性的)
“我們,簽署人的公司,已經提供了與我們同在的投資者的詳細信息。 在要求他們提供根據日期為 xx-xx-xxxx 的審查通知所要求的文件時,我們的投資者表示,如果 AO 直接向他們提出要求,他們將願意遵守該要求。
因此,我們要求 AO 使用根據 1961 年《所得稅法》第 133(6) 條授予他們的權力來獲取此信息”
以書面形式獲取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將作為公司已盡力獲取信息的證據,但投資者不願與公司分享相同信息,而是直接與 AO 分享。 根據第 68 條收到通知的幾家初創公司也發表了同樣的聲明,AO 已直接與投資者聯繫。
最近在 2019 年 2 月 4日舉行的 DPIIT、CBDT 初創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互動以及 2019 年 2 月 8日成立的較小的工作組,我有幸成為其中的一員,我提出了第 68 節和根據 TravelKhana 和 BabyGoGo 案例的影響。 在場的CBDT成員表示,如果初創公司無法獲得所要求的信息,他們需要通知AO並提供必要的聯繫方式,以便他們可以獲得信息。 與會代表要求就此發出通函,正在等待中。
創業生態系統在與天使稅的鬥爭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最近的通知解決了企業家和投資者的大多數問題。 在合資企業、子公司和收購期間發揮作用的已收到訂單的初創公司以及股票交易將發生什麼這兩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應該由即將發布的 CBDT 通知解決。
如此一來,天使稅的幽靈最終將成為印度創業公司歷史上的一個註腳,而 68 不會扮演這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