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明確性 – GST 預先裁定
已發表: 2018-09-28預裁定機構成立於 2017 年 10 月,即 GST 制度引入整整 3 個月後
當局沒有任何司法成員(即來自法律聯誼會的獨立成員)
對上訴當局決定的上訴不屬於法庭。
印度引入商品及服務稅對納稅人、稅務專業人員、稅收當局和法院來說是一個巨大的變化。 商品及服務稅是獨立的印度最重要的經濟改革之一。 話雖如此,最初的日子必然會給評估者帶來不確定性和困惑。
在這種情況下,預裁定的概念似乎是迷惑納稅人的理想資源。 預先裁定機制提供了一個論壇,任何人(無論是否根據 GST 法律註冊)都可以向稅務機關尋求有關稅收狀況的答案,例如適用的稅率、註冊要求和進項稅抵免的可用性。
除非被上訴,否則該問題的答案將對評估者和稅收當局都具有約束力,從而大大消除了未來訴訟的風險。 這種機制是否發揮了它的潛力?
GST 預先裁定的問題
一開始,在所有國家建立當局的過程都出現了重大延誤。 例如,預裁定機構成立於 2017 年 10 月,即 GST 制度引入整整 3 個月後。 評估者必須在沒有該當局協助的情況下擔任稅務職位。 該機構應自2017 年 7 月 1 日(即 GST 法律生效之日)起設立。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上訴機構中。 馬哈拉施特拉邦的上訴機構最遲於 2018 年 5 月成立,即在商品及服務稅制度引入後將近整整一年。 這些延誤阻礙了預先裁定機制的有效性。
商品及服務稅預先裁定機構的另一個問題是其組成。 預裁定機關由中央稅務人員和國家稅務人員的代表組成。 該機構沒有任何司法成員(即獨立於法律界的成員)。 這種組合導致在渲染決策中採用了一種略顯狹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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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局僅由稅務官員組成,因此大多數決定都偏向於政府。 這個問題在上訴機構的組成中仍然存在,該機構由該州的首席專員組成,即稅務官員,而不是獨立的司法成員。 我們認為,至少上訴機構應該由司法成員組成,以便為所做出的裁決提供新的視角。
在這種有限的視角下,申請預先裁定已成為一種陳詞濫調,幾乎可以保證該決定將不利於被評估人。 還可以指出,對上訴當局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並不屬於法庭。 在這種情況下,評估人只能直接向高等法院求助。 由於此類論壇的大量未決案件,高等法院一級的裁決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提前裁決機制的目的被打敗
如此曠日持久的訴訟和被評估人獲得救濟的遙遠前景使預先裁定機制的存在理由失效。 預先裁決權背後的整個想法是為模棱兩可的問題提供快速而公正的答案。 這個目的在實踐中被打敗了。
在多個國家開展業務的評估人員也面臨著相互矛盾的裁決問題。 例如,馬哈拉施特拉邦當局已作出裁決,確定太陽能合同符合“工程合同”服務的條件,需繳納 18% 的稅。
在另一個案例中,卡納塔克邦當局裁定,在太陽能合同的情況下,每個組件都必須被視為不同的供應。 雖然每個案例的事實可能不同,但這種看似脫節的方法卻讓被評估者陷入困境。
例如,在果阿州經營的同一業務線的受評人會對這些裁決產生兩種看法。 雖然在每個州都有單獨的當局是不可避免的,但建議保持協調的方法,以確保每個州的當局彼此同步。
這將減少在同一問題上做出相互矛盾的裁決的可能性。 可以為此目的指定一個節點國家機構。 或者,如果發生此類衝突,商品及服務稅委員會應發布澄清以解決爭議。
考慮到上述因素,被評估者對預裁定機制失去信心。 業界對這種機制在幫助遏制未來訴訟方面寄予厚望。 然而,這種希望已被證明是錯誤的,即使現有的訴訟也在增加。 希望政府在這方面的商品及服務稅制度上予以重視和改革。
俗話說,預防勝於治療,有效的事前裁定機制可以幫助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避免心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