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iaTech 尋求將優先投票權延長至 IPO 後 20 年
已發表: 2019-05-07在 SEBI 上個月發布關於 DVR 的諮詢文件之後,需求就出現了
SEBI 提出了一項為期 5 年的日落條款,讓發起人在 DVR 中佔優勢
IndiaTech要求將該條款延長至15年
在 MakeMyTrip 創始人 Deep Kalra 和 Ola 創始人 Bhavish Aggarwal 的支持下,消費者互聯網倡導組織 IndiaTech 提出了一項至少 15 年的日落條款,經股東批准可延長 5 年,讓公司發起人保留差異投票權 (DVR) IPO(首次公開募股)之後。
與Inc42 IndiaTech.org 首席執行官 Rameesh Kailasam 交談時表示,他總體上反對日落條款。 “但是,對於公司治理制衡的論點,我們建議在首次公開募股後的 15 至 20 年時間裡,為具有優越權利/ DVR 的股票。 我們需要一些足夠的時間讓創始人建立和運行這個節目。 這對於公司在運營、保持盈利能力和為投資者提供最佳服務方面的發展意義重大,”Kailasam 補充道。
雖然 IndiaTech 幾個月前已向 SEBI 提交了一份與 DVR 有關的白皮書,但最新提案是在 SEBI 於 2019 年 3 月 20 日發布關於“發行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票”的諮詢文件並徵求來自利益相關者。
根據 SEBI 的 DVRs – Group Report,日落條款的期限為五年,優先投票權(SR)股應在公司普通股上市 5 週年時轉換為普通股。 SR 股份的有效期可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的情況下再延長五年.
此外,報告稱,在公司合併或收購的情況下,或者當這些股份被持有此類股份的特定發起人出售時,或者在公司倒閉的情況下,SR股份將被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發起人。 SR 股份在發起人或發起人團體之間的轉讓,即使是一致行動人之間的相互轉讓,也不得被允許。
當被問及這樣的條款是否會阻止投資者時,凱拉薩姆說,
“美國、香港等很多國家都沒有這樣的條款。 它並沒有阻止那裡的投資者。 因此,也沒有理由擔心在印度的投資。 事實上,投資者將非常樂意投資於創始人經營的公司。”
根據 ET 報告,總理辦公室 (PMO) 積極參與開發,並於 3 月組織了一次會議,向各利益相關者尋求建議。 會議由總理首席秘書 Nripendra Misra 主持,出席會議的有 Niti Aayog 首席執行官 Amitabh Kant、SEBI 主席 Ajay Tyagi 和 PMO 負責通信和 IT 的特勤官員 Hiren Joshi。
SEBI 的諮詢文件:IndiaTech 希望 SEBI 改變什麼
除了具有優先權的股票的有效性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IndiaTech 已要求 SEBI 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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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諮詢文件沒有考慮豁免 HGTC,即使用技術、互聯網或知識產權的公司,或參與開發技術或知識產權並已存在 4 年或以上的公司; 並且其綜合總收入不少於盧比。 500 鉻。 這種非豁免還包括要求發起人(創始人)必須持有至少 20% 的發行後資本。
IndiaTech 表示,對於 HGTC,SEBI 應考慮免除發起人(創始人)遵守發起人最低出資要求。 這是因為實際上,當 HGTC 在世界任何地方達到臨界質量時,通常發起人持股比例低於 20%。
發行:SEBI DVR - 集團報告僅允許向非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創始人)發行 SR 股票,前提是在向 SEBI 提交要約文件草案之前,SR 股票已持有一年以上。 在此期限之後,不允許隨後發行 SR 股票。 IndiaTech 建議將在提交要約文件草案之前等待一年的要求更改為三到六個月的時間。 此外,它認為,SR 股份應允許在投票權方面以更小或更大面額的方式分割和細分 SR 股份。
轉換: IndiaTech 希望允許發起人(創始人)之間的股份轉讓無需轉換。 這將有助於聯合創始人在將管理權移交給繼續創始人後離開的情況,以及類似地,在屬於同一家庭的兩個或多個發起人之間進行和解的情況下。 正如 SEBI 提案所說,SR 股票只能在轉換後交易,IndiaTech 的提案聲稱,讓它們如此上市是沒有意義的,而相關股票應該在轉換時強制上市。
股份上限:SEBI 的提案稱,DVR 的股份上限保持不變,為發行後繳足股本的 26%。 相反,IndiaTech 的提議說:“我們強烈建議將當前的 DVR 股票上限從發行後實收股本的 26% 提高到 51% 以上。”
現行法規下的 DVR
目前,DVR 的發行受 2013 年《公司法》第 43(a)(ii) 條的約束,根據該條,根據印度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擁有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權其股本的一部分。 附加於此類股權的差異權利可能與股息、投票權(更高或更低)或其他有關。 此類股權可由公司根據 2013 年公司法規定的 2014 年公司(股本和債券)規則第 4 條發行。
然而,DVRs – Group 報告指出,在印度,現行監管制度不允許 DVR 擁有更高或更高的投票權。 在某些條件下,允許使用具有較低投票權的 DVR 股票。 投票權較低的 DVR 股票可能會引起小股東的一些興趣,因為股息收益率和資本增值在他們的投資決策中很可能高於投票權。
還觀察到,具有較低投票權股份的 DVR 通常在發行時定價較低,並提供較高的股息; 作為回報,投票權是有限的。
在現有的結構中,DVR 並沒有在公司中流行。 到目前為止,只有五家公司——Tata Motors、Pantaloon Retails、Gujarat NRE Coke Ltd、Jain Irrigation 和 Stampede Capital——發布了 DVR。
發行 DVR 對創始人保持對公司的控制至關重要。 例如,Facebook 發行了 A 類股票,具有一個投票權,B 類股票每個具有 10 個投票權。 B 類股票由馬克扎克伯格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沒有日落條款。 不幸的是,在現行法規下,印度創始人根本沒有這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