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指南修正案——印度對社交媒體問責制的回應
已發表: 2019-02-11到目前為止,中介機構一直不受安全港條款的直接審查
什麼構成非法內容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很難為中介機構評估
中介機構在接到通知後將只有 24 小時的窗口來禁止訪問非法行為
——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美國最高法院美國通信協會訴杜茲案中,傑克遜大法官觀察到
“防止公民誤入歧途不是我們政府的職責; 防止政府陷入錯誤是公民的職責。 只有當審查者比被審查者更能防止錯誤時,我們才能證明任何審查是正當的”。
50 多年後,印度最高法院在其分水嶺判決 (Shreya Singhal v Union of India) 中重新審視了這一觀點,支持互聯網上的言論和表達自由,並廢除了 2000 年《信息技術法》第 66A 條(“IT法案”) 違憲。 在許多方面,2015 年的判決為在不斷發展的媒體——互聯網中更進步和更自由地理解言論自由設定了基本規則。
2018 年 12 月 24 日,電子和信息化部(MeitY)發布了 2018 年信息技術[中介機構指南(修訂)規則](“修訂規則草案”),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修訂草案規則旨在取代現有的 2011 年信息技術(中介指南)規則(“中介指南”),該規則尤其管理“中介”的行為——這個術語具有廣泛的含義,包括所有 IT 和 ITeS 平台/聚合器,例如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搜索引擎、在線支付網站、在線市場等。
正在製定《修訂規則草案》,以加強對社交媒體平台的問責制,以遏制濫用此類平台煽動暴力、散佈不和諧和誤導公眾的現像日益增加。
中介人的責任限制——前進的道路
迄今為止,根據 IT 法案第 79 條規定的安全港條款,中介機構免受直接審查。 簡而言之,第 79 條免除中介對其提供或託管的任何第三方信息、數據或通信鏈接的責任,前提是中介不發起傳輸、選擇或修改信息或選擇接收者信息。
作為一項保障措施,中介還需要在知道或收到有關此類材料被用於實施非法行為的通知後,迅速刪除或禁用對其託管的任何材料的訪問。
修訂規則草案對中介機構施加了更大的義務,即控制他們所託管的信息,並在識別非法內容時行使一定程度的判斷力——最高法院在 Shreya Singhal 案中承認了這一現實噩夢。
我們剖析了下面的一些關鍵修訂:
識別非法內容
如前所述,中介機構將被要求部署基於技術的自動化工具或“適當機制”,以“主動識別”和禁止公眾訪問非法內容。 最高法院在維持 Shreya Singhal 案中的中間人指南的憲法有效性的同時,認為任何對非法行為的了解都必須被解讀為意味著通過法院命令或根據法院命令對此類中間人的實際了解。由相關政府通知。
鑑於這一裁決,讓中介機構主動識別和禁止訪問非法內容的義務可能是過度的。 什麼構成非法內容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很難為中介機構評估。 此外,鑑於其中許多中介使用端到端加密技術,建立控制以識別非法信息可能是一個昂貴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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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腳責任並提供訪問權限
如果合法授權的政府機構要求,在網絡安全、國家安全、預防犯罪和附帶事件發生威脅的情況下,中介機構的任務是能夠追踪信息的發起者。 此外,如果合法命令要求,中介機構必須在收到此類請求後的 72 小時內向政府機構提供所有此類信息或協助。
雖然 3 天期限是一項新規定,但必須牢記,根據 IT 法和信息技術(程序)第 69 和 69A 條,為信息攔截或解密提供協助和支持的法律義務攔截、監控和解密信息的保護措施)規則,2009 年(“攔截規則”)。
作為一項增強的保護措施,MeitY 應考慮將修訂規則草案下的“合法命令”限制為僅由攔截規則中定義的“主管當局”發布的命令,即內政部秘書或負責國家內政部的部門,視情況而定。 或者,此類命令應通過印度主管法院的命令發出。
也有必要將修訂規則草案下的這一要求與攔截規則下的現有製衡聯繫起來,以避免任何歧義。
建立印度連接並任命一名節點官員
修訂規則草案規定,在印度擁有超過 500 萬用戶的中介機構,或者如果得到政府的特別通知,則需要根據印度法律註冊成立,並在印度設有永久註冊辦事處。 此外,這些中介機構將被要求在印度任命一名節點合規官,以便與執法機構進行 24×7 的協調,並根據印度法律監督合規性。
該提議顯然是先前實例的直接後果,在這些實例中,某些社交媒體平台通過堅稱它們在印度沒有除銷售辦事處以外的辦事處來逃避《中介指南》規定的責任。
雖然節點官員或指定官員的概念在 IT 法及其下的各種法規下的合規性並不新鮮,但如果根據中介規則草案正式化,它肯定會得到更多的影響。
在 24 小時內採取行動
只要此類非法行為屬於印度憲法第 19 條第 2 款的範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這一要求直接符合最高法院在 Shreya Singhal 案中的裁決。 此外,中介機構將被要求將記錄和信息保存至少 180 天以進行調查。 此外,中介機構將需要建立每月提醒機制,以確保其用戶的利益,以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
謹慎行事是MeitY和中介機構的關鍵
上述修改無疑是值得注意的。 社交媒體的使用增加,尤其是印度的第一代互聯網用戶,增加了濫用這些平台的風險。 儘管可能沒有靈丹妙藥來解決政府對不受監管地使用社交媒體的擔憂,但必須注意確保這些修正案不會帶來任意因素或與我們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權不相稱。
這篇文章由 Supratim Chakraborty(合夥人)和 Suhana Islam(首席合夥人)、Khaitan & Co LLP(加爾各答)共同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