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審視 2020 年均等稅
已發表: 2020-09-192020 年金融法對非居民電子商務運營商徵收 2% 的均等稅
新徵稅擴大了現有範圍,將電子商務運營商收到的交易對價包括在內
初創公司和小企業可能會屈服於增加成本的負擔,這會增加他們現有的麻煩
3 月初,在全國進入第一階段封鎖之前,《2020 年財政法案》(“法案”)生效,該法案提出了幾項稅收措施以抗擊這一流行病,其中包括第 153(iv) 條,其中增加了第 165A 條在 2016 年金融法案中,對非居民電子商務運營商徵收 2% 的均衡稅。
這項措施是在整個世界正在經歷經濟放緩階段並且該部門以最低產能運轉時出台的。 除了時機之外,由於缺乏利益相關者的諮詢,該規定本身就充滿了模棱兩可和含糊不清,迄今為止尚未就此事發布任何澄清。
此外,這一舉措還以地緣政治關係為代價,特別是與美國的關係,並偏離了對經合組織的承諾和多邊共識。
在 CBDT 專家委員會的報告建議對某些數字服務徵收 6-8% 的稅後,均衡稅於 2016 年首次引入。 經過對此事的激烈審議,對數字廣告產生的收入徵收 6% 的均等稅。
這項措施背後的基本原理是為印度公司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其他幾個國家也以數字服務稅 (DST) 的形式採取了類似措施,對類似服務產生的收入徵稅。
然而,只有另外兩個國家採取了對電子商務交易徵稅的步驟。 這導緻美國貿易代表 (USTR) 對這項徵稅展開調查。 雖然印度已經提交了為這項徵稅辯護的回應,但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沒有發現辯護理由,它可能會採取報復行動。
新徵稅擴大了現有範圍,將電子商務運營商收到的交易對價包括在內。 但是,該法案賦予電子商務運營商的定義如此廣泛,以至於它可能涵蓋範圍廣泛的業務,甚至可能不打算根據該法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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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取此類措施之前,有必要了解互聯網業務的性質,這些業務相互關聯,以至於一項政策可能無法適用於所有業務。 此外,該規定也未能明確此類稅收的基礎,即是根據平台收到的佣金還是產品價值來徵收。 該稅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該稅不僅包括與印度居民的交易,還包括與任何使用印度 IP 地址的人的交易。
使用這種方法來確定居民可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因為虛擬專用網絡的使用增加,這將使運營商難以跟踪交易,並且還可能包括非居民使用印度 IP 地址購買他們的產品。 因此,運營商可以查看帳單地址或銷售地點來確定居民,而不是 IP 地址。
除了上述挑戰外,還有人擔心涉足電子商務和數字廣告的公司最終可能會同時繳納兩項稅費,因為即使給予了排除,也不清楚排除是整體適用還是適用僅適用於顯示廣告的產品。
除了技術上的模糊性之外,還需要評估這裡採用的方法。 印度一直參與並為經合組織對同一主題的審議做出了巨大貢獻,該組織即將就此問題達成多邊共識。
在經合組織提出建議之際採取單邊措施,動搖了對該組織的信心,破壞了其達成全球共識的努力。 這也可能產生其他地緣政治影響。 在每個國家都經歷經濟放緩的時候,這一單邊措施將使他們有機會對在外國管轄範圍內經營的印度公司實施報復性措施。 此外,印度是外國投資者最大的市場之一,這些措施將阻止他們在印度投資。
此外,即使這項徵稅被視為非居民稅,但其實施將影響我國依賴各種尖端數字服務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 鑑於居民中小企業經常使用國際平台及其服務進行後端運營並接觸印度境內的客戶,這種均衡稅的負擔可能會落在他們身上。 初創公司和小型企業可能會屈服於增加成本的負擔,這會增加他們現有的麻煩。
即使我們需要自力更生,也不能以全球化為代價。 無論是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都需要為數字生態系統營造有利環境。 根據這項徵稅支付的第一期付款是在 7 月 7 日,這是一個非常短的時間來安裝這些系統,而且在公司以一半產能運營的時候也動搖了運營商的信心。
鑑於法律的廣泛影響,這種實施風險仍然是最大的擔憂。 重要的是要牢記電子商務商業模式的各個方面以製定法規,同時牢記易於實施和合規。
在對情景進行仔細評估後,最好與利益相關者進行磋商,並分析這項徵稅的經濟和法律影響。 如果沒有,至少要澄清這項徵稅的適用性,否則,它可能會對未來的投資和印度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本文由 The Dialogue 政策研究助理 Kazim Rizvi 和 Ayush Tripathi 合著]